選擇章節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未成年人。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未成年人。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締約國對未成年人的就業協助、職涯發展與勞動權益保障負有積極義務,應確保弱勢處境之兒少在進入職場時獲得適切且不受歧視的支持。近年民間青少年服務團體亦長期關注弱勢境遇未成年人之就業落差,指出其需求與一般在學青年的短期打工型態存在顯著差異,亟需更具穩定性與支持性的就業服務,以維持生活安定並促進自立發展。
二、現行條文僅於第十款中以行政公文函示,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具有就業需求之未升學未就業(中離)」少年納入其他對象,惟此規範顯已無法涵蓋實務上多元的弱勢處境,例如逆境少年、自立少年、司法事件少年、脆弱家庭背景之未成年人等。此等少年之就業與職涯支持需求更為複雜,亦需更多跨社政、勞政的連續性協助,現行分類已不足以完整保障其勞動權益與就業安全。
三、基於上述,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弱勢兒少之義務,並補足現行條文無法完整涵蓋弱勢境遇未成年人就業需求之缺口,有必要於第二十四條中增列專屬款項,明確將弱勢境遇未成年人納入就業服務協助範圍,使中央與地方得以提供更符合實務需求之支持措施,完善我國整體未成年勞動權益保障。。
二、現行條文僅於第十款中以行政公文函示,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具有就業需求之未升學未就業(中離)」少年納入其他對象,惟此規範顯已無法涵蓋實務上多元的弱勢處境,例如逆境少年、自立少年、司法事件少年、脆弱家庭背景之未成年人等。此等少年之就業與職涯支持需求更為複雜,亦需更多跨社政、勞政的連續性協助,現行分類已不足以完整保障其勞動權益與就業安全。
三、基於上述,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弱勢兒少之義務,並補足現行條文無法完整涵蓋弱勢境遇未成年人就業需求之缺口,有必要於第二十四條中增列專屬款項,明確將弱勢境遇未成年人納入就業服務協助範圍,使中央與地方得以提供更符合實務需求之支持措施,完善我國整體未成年勞動權益保障。。
第二十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輔導十五至二十四歲青少年尋職、穩定就業與發展職涯,應提供專門之就業服務措施與就業輔導人力。並得發給尋職津貼、就業獎勵與補助、及獎勵友善青少年之職場與雇主。
前項措施、津貼、補助或獎勵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措施、津貼、補助或獎勵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十五至二十四歲為聯合國所定義之青少年過渡階段,各國需提供職涯探索、就業協助與勞動權益保障之重要年齡帶。
三、我國青少年失業率長期高於全國平均,顯示青年在由教育進入職場之關鍵時期面臨結構性困難,弱勢境遇青年尤易被排除。
四、為補強現行制度並提供更具專門性的協助,爰增訂本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青少年專門之就業服務措施、就業輔導人力、尋職津貼、就業獎勵與補助,並得獎勵友善青少年之職場與雇主,以促進其穩定就業與職涯發展。
五、第一項所定之實施細節,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二、十五至二十四歲為聯合國所定義之青少年過渡階段,各國需提供職涯探索、就業協助與勞動權益保障之重要年齡帶。
三、我國青少年失業率長期高於全國平均,顯示青年在由教育進入職場之關鍵時期面臨結構性困難,弱勢境遇青年尤易被排除。
四、為補強現行制度並提供更具專門性的協助,爰增訂本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青少年專門之就業服務措施、就業輔導人力、尋職津貼、就業獎勵與補助,並得獎勵友善青少年之職場與雇主,以促進其穩定就業與職涯發展。
五、第一項所定之實施細節,授權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