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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瑩等16人 114/11/21 提案版本
第八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

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醫療網計畫,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必要時,得由政府設立。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

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醫療網計畫,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必要時,得由政府設立。

醫事人員服務於離島偏鄉各級醫院及衛生所之部分收入,免予計入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其適用範圍、對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三項。

二、因離島偏鄉地區特殊處境留才不易,特增列第三項,規定離島偏鄉醫事人員部分收入免計入所得課稅,增加誘因留才。

三、增列第三項所指醫事人員,為本法第十條規定之對象;「偏鄉」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及衛生福利部認定交通不便而公布之偏遠地區。

四、離島偏鄉各級醫院及衛生所醫事人員免計入所得課稅之收入,適用範圍、免計收入數額及其它應遵行事項,由衛生福利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