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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給付之癌症藥品及新興醫療費用,以減輕癌症病人與家庭之負擔。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設置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給付之癌症藥品及新興醫療費用,以減輕癌症病人與家庭之負擔。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設置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按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我國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意旨,健康權為基本人權,國家負有推行社會安全與醫療福利措施之責,以保障人民皆有維持人性尊嚴之生活與接受醫療照護的權利。癌症作為威脅國人生命之頭號疾病,其治療不應因貧富貴賤而有別,確保人人皆有機會使用最新、最有效的治療方式,乃落實醫療平權之核心價值。
二、我國癌症死亡率高於部分亞洲先進國家,其關鍵挑戰之一在於癌症新藥「可近性」的落後。許多能顯著提升存活率與生活品質的創新藥物,雖已取得國內藥證,卻因等待納入健保給付的行政流程漫長,癌友在此「空窗期」若無力自費,只能望藥興嘆,錯失黃金治療時機。此不僅是家庭的悲劇,更形成一種變相的「醫療階級化」,與全民健保之立意相悖。
三、為確保基金之永續運作與公信力,新增條文亦將明定基金之多元來源(如:政府預算撥補、菸品健康福利捐、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等),並授權主管機關另訂基金之收支、保管、審核及運用等管理辦法,以使基金之設立與執行有完整之法源依據。
四、綜上所述,為讓癌友的生命不再因等待而消逝,並落實政府照護國民健康之職責,爰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構更完善、更具人道精神的癌症防治支持體系。
二、我國癌症死亡率高於部分亞洲先進國家,其關鍵挑戰之一在於癌症新藥「可近性」的落後。許多能顯著提升存活率與生活品質的創新藥物,雖已取得國內藥證,卻因等待納入健保給付的行政流程漫長,癌友在此「空窗期」若無力自費,只能望藥興嘆,錯失黃金治療時機。此不僅是家庭的悲劇,更形成一種變相的「醫療階級化」,與全民健保之立意相悖。
三、為確保基金之永續運作與公信力,新增條文亦將明定基金之多元來源(如:政府預算撥補、菸品健康福利捐、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等),並授權主管機關另訂基金之收支、保管、審核及運用等管理辦法,以使基金之設立與執行有完整之法源依據。
四、綜上所述,為讓癌友的生命不再因等待而消逝,並落實政府照護國民健康之職責,爰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構更完善、更具人道精神的癌症防治支持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