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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調整航道,並公告之。
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及航道劃設或維護管理機關調整航道,並由航道劃設或維護管理機關依法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近岸海域中除商港之進出港航道係由交通部航港局會商港務公司及相關單位後劃設,其餘工業港、漁港及其他因使用目的劃設之航道,均非交通部航港局劃設。
二、承上所述,商港、工業港及漁港等航道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及管理,為加速海洋災害處理進程,避免災害範圍擴大,若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調整航道之必要,除會商航政主管機關外,亦應會商航道劃設或維護管理機關,並由該等機關公告,以明確權責。
二、承上所述,商港、工業港及漁港等航道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及管理,為加速海洋災害處理進程,避免災害範圍擴大,若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調整航道之必要,除會商航政主管機關外,亦應會商航道劃設或維護管理機關,並由該等機關公告,以明確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