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酒後駕車除嚴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更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威脅,雖政府屢次宣導勿酒後駕車,惟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件仍層出不窮;此外,酒、毒駕者任憑一己之輕率僥倖,肇生事故則奪人性命、毀人家庭,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實有加重酒、毒駕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之必要。
二、修正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毒駕之情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修正第二項,違反第一項而致人於死者,加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加重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修正第三項,酒毒駕並非單純的意外,而是明知有風險仍選擇的行為,屬於高度可預防的惡行。再者,根據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直接故意之情形,當犯罪行為人明確知道他的行為將會造成特定的後果,仍堅持行為,意即「明知故犯」。爰將累犯採認之期限,自十年內修正至五年內,並加重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修正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修正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修正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毒駕之情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修正第二項,違反第一項而致人於死者,加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加重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修正第三項,酒毒駕並非單純的意外,而是明知有風險仍選擇的行為,屬於高度可預防的惡行。再者,根據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直接故意之情形,當犯罪行為人明確知道他的行為將會造成特定的後果,仍堅持行為,意即「明知故犯」。爰將累犯採認之期限,自十年內修正至五年內,並加重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修正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修正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