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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條文施行前已發生之事實,如依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規定得為離婚原因者,得提起離婚之訴。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已放寬裁判離婚之事由,為維護新舊法適用之公平與法制一貫性,爰依本施行法第七條之立法精神,增訂本條規定,以確保修法前後制度之銜接與法律適用之公平。
二、考量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已放寬裁判離婚之事由,為維護新舊法適用之公平與法制一貫性,爰依本施行法第七條之立法精神,增訂本條規定,以確保修法前後制度之銜接與法律適用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