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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插入軍事演習連貫行駛車隊之中間。
七、駕車行駛人行道。
八、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九、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一、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二、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三、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四、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五、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六、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七、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八、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十九、聞或見軍事演習車隊之指揮車、聲號、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二十、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插入軍事演習連貫行駛車隊之中間。
七、駕車行駛人行道。
八、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九、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一、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二、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三、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四、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五、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六、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七、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八、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十九、聞或見軍事演習車隊之指揮車、聲號、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二十、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立法說明
一、軍事演習為國防戰備必要措施,車隊編組行駛涉及戰術演練與安全維護,若有一般民眾駕車隨意插隊或在後跟隨,恐使演習編隊遭受干擾,甚肇生交通事故。
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僅針對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等特殊車輛規範避讓義務,對於軍事演習車隊缺乏明確規範,執法單位往往無法可管,難以有效進行宣導及處罰。
三、為健全我國軍事演習安全及交通秩序,有必要比照救災車輛避讓規範,增列「插入軍事演習連貫行駛車隊」及「不依規定避讓軍事演習車隊」為違規行為,以利執法機關執行。
四、本次修法除可提升演訓安全與效率,亦能彰顯軍事演習之重要性與嚴肅性,避免因少數駕駛人不當行為而造成整體國防演訓受阻。
五、提高罰鍰,由原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調整成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僅針對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等特殊車輛規範避讓義務,對於軍事演習車隊缺乏明確規範,執法單位往往無法可管,難以有效進行宣導及處罰。
三、為健全我國軍事演習安全及交通秩序,有必要比照救災車輛避讓規範,增列「插入軍事演習連貫行駛車隊」及「不依規定避讓軍事演習車隊」為違規行為,以利執法機關執行。
四、本次修法除可提升演訓安全與效率,亦能彰顯軍事演習之重要性與嚴肅性,避免因少數駕駛人不當行為而造成整體國防演訓受阻。
五、提高罰鍰,由原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調整成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