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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應徵之貨物稅;其中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上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本措施推動後,有助於提升電動車普及率,減少碳排放,對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為持續推動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並實現二○五○淨零排放,爰修正第二項,將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收貨物稅之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年限並以合理政策目標為限,避免過度依賴,第二項減免年限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檢視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應徵之貨物稅;其中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上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本措施推動後,有助於提升電動車普及率,減少碳排放,對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為持續推動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並實現二○五○淨零排放,爰修正第二項,將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收貨物稅之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年限並以合理政策目標為限,避免過度依賴,第二項減免年限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檢視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爰刪除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