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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
水土保持法
其他名稱
:水保法
提案人:
林岱樺
連署人:
王美惠
莊瑞雄
蔡易餘
陳素月
徐富癸
賴瑞隆
陳瑩
吳思瑤
黃秀芳
陳秀寳
王義川
王世堅
李坤城
鍾佳濱
陳培瑜
郭昱晴
陳冠廷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有鑑於政府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經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升格為農業部,為完善法規制度,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主管之法規,主管機關應修正為農業部,以確保政府機關依法行政,爰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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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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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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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等18人
114/11/07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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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升格為農業部,為完善法規制度及確保主管機關能夠依法行政,爰將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設定比較對象: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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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議案
林岱樺等18人|114/11/07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