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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偉翔等16人 114/11/07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五、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五、接受電子科技監控之軟硬體設備,或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
立法說明
一、據法務部統計,違反保護令罪判決確定數,自110年至今成長將超過35%。又今年一至六月累積1,226件,據此推估至年底恐有再創新高之虞。

二、據衛福部統計,自108到113年,家庭暴力通報件次從16萬件成長到22.2萬件,呈現逐年成長的態勢,整體件數提高30%。

三、西班牙、法國、美國、日韓都有採取相關電子監控制度,其中西班牙最早在2009年開始實施,經該國內政部研究統計研究使再犯率顯著下降,再犯率不足2%。

四、綜上,增加電子監控相關措施,與實際情況及成效方面觀之,皆有必要,故於第一項增訂得採取電子監控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