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廷瑋等21人 114/10/28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立即派員至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逕行逮捕之,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立法說明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顯示,我國近年全國醫療暴力通報(舉報)件數分別為:2019年353件、2020年252件、2021年284件、2022年260件、2023年331件,整體案件數居高不下,對醫事人員之人身安全及其他病患之就醫權利,已造成嚴重危害。

二、修正第二項,將「就醫安全」修正為「醫事人員及就醫者」。

三、修正第四項,要求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即應立刻派員赴現場排除與制止,以強化警察機關之即時性,並明定如有涉刑事責任者,警察機關應以現行犯逕行逮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為防杜醫療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並有效強化其嚇阻效果,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提高相應之刑責與罰鍰,俾以加重法律制裁之力度,提升國家對醫療環境安全之重視。

二、修正第三項,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或救護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修正第四項,犯本條第三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原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