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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為國家關鍵戰略之一。政府自106年起推動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措施,以租稅誘因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減少碳排放並促進電動車產業發展。惟該措施將於114年12月31日屆期,考量國際淨零趨勢不變、國內電動車占比仍低且產業鏈仍在起步階段,爰修正第二項,將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止,以持續推動運具電動化及綠色轉型。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有明確時限並回歸法律規定,以利主管機關通盤檢討車輛產業發展與電動化政策,爰刪除第三項。
二、為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為國家關鍵戰略之一。政府自106年起推動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措施,以租稅誘因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減少碳排放並促進電動車產業發展。惟該措施將於114年12月31日屆期,考量國際淨零趨勢不變、國內電動車占比仍低且產業鏈仍在起步階段,爰修正第二項,將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止,以持續推動運具電動化及綠色轉型。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有明確時限並回歸法律規定,以利主管機關通盤檢討車輛產業發展與電動化政策,爰刪除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