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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立法說明
一、按現行條文規定,符合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此一規定對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僅其子女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其他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適用,嚴重限制其他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權利。
二、為便於其他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取得原住民身分,爰修正第七條,明定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得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而非僅限於子女始得適用。
二、為便於其他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取得原住民身分,爰修正第七條,明定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得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而非僅限於子女始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