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四十條
因災害發生,致影響受災地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因災害發生,致影響受災地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受災民眾或三親等內親屬居住於災區內,有災後復原重建之需求者,得請災後復原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五日為限。
災後復原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受災民眾或三親等內親屬居住於災區內,有災後復原重建之需求者,得請災後復原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五日為限。
災後復原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亦有許多子女離鄉打拼,未與長輩同住,致使於災害來臨時,子女無法在家中給予協助,且災區民眾亦有自救需求。為使受災民眾或民眾於災害發生後,得協助其受災親屬進行家園重建復原,參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增訂災後復原假及其相關請假規定,以為規範。
二、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亦有許多子女離鄉打拼,未與長輩同住,致使於災害來臨時,子女無法在家中給予協助,且災區民眾亦有自救需求。為使受災民眾或民眾於災害發生後,得協助其受災親屬進行家園重建復原,參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增訂災後復原假及其相關請假規定,以為規範。
第五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至前條所稱災區,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二條至前條所稱災區,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災後復原假之適用範圍亦應配合災區之範圍劃定,爰修正本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