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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等19人 114/10/28 提案版本
第十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修正。

二、現行條文未涵蓋當地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致上述公益性質團體於當地從事貨物銷售或勞務提供時,仍須負擔營業稅,增加其經營成本,致離島地區之營業人及非營業人產生租稅不公平情形。將其納入營業稅免稅範圍,藉以降低其營運負擔,強化地方社會服務與公益支持功能,達成稅制公平與地方永續發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