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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等26人 114/10/28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第一項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對使用燃油車輛得隨油徵收,對非使用燃油車輛之徵收方式及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交通部113年度預算歲入說明中估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533億元,比較與經濟部能源署113年石油產品消費分析列有運輸部門以公路車用汽油及柴油之油品銷售量1138.5萬公噸,參照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三條規定,假設全數以汽油每公升2.5元徵收總計估約285億元,發現隨車徵收數超過隨油徵收數248億元,有超徵87%情形。

二、考量隨油徵收比現行的制度更能反映消費者付費油品使用道路,符合公平租稅的原則,並鼓勵民眾減少駕車,轉向公共運輸,達到節能減碳改善交通。另為因應2050淨零排放及全球對非使用燃油車輛推廣,因此,無法採用隨油徵收方式課徵燃料使用費之車輛,其徵收方式及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爰提增列本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