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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立法說明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年3月30日宣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計劃在119年達到電動車30%,並於124年達到電動車60%,最終於129年達到100%電動化的銷售比例。
二、國際能源署「2025年全球電動車展望」報告指出,電動車113年在全球汽車市占率破20%。據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電動小客車普及率與市售比分別為1.33%及9.32%,與全球市占率仍有差距,有賴政府賡續提供更多的租稅優惠政策。
三、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電動車輛,配合政府淨零排放目標,原本條曾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在一定汽缸排氣量及馬力限條件下免徵貨物稅,惟期限已屆,在配合實現淨零排放能夠達到30%銷售比例目標,應延續租稅優惠免徵五年,爰提修正本條第二項及刪除第三項。
二、國際能源署「2025年全球電動車展望」報告指出,電動車113年在全球汽車市占率破20%。據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電動小客車普及率與市售比分別為1.33%及9.32%,與全球市占率仍有差距,有賴政府賡續提供更多的租稅優惠政策。
三、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電動車輛,配合政府淨零排放目標,原本條曾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在一定汽缸排氣量及馬力限條件下免徵貨物稅,惟期限已屆,在配合實現淨零排放能夠達到30%銷售比例目標,應延續租稅優惠免徵五年,爰提修正本條第二項及刪除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