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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之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刪除)
立法說明
一、行政院所屬單位近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不乏有迴避正常預算編列連續數年以相同事由動支,如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支應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代徵獎金情事,然預備金編列與動支主要係為因應臨時政事及突發事故,而有額外之支出需求,多用於不時之需,所以,應檢討上述稅目代徵獎金制度。
二、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代徵制度,與所得稅法中之扣繳制度相近,且現行稅捐稽徵制度中之代徵獎金制度並非稅捐稽徵之常態制度,僅見於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等稅目,為避免獨厚特定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應無繼續核發證券交易稅代徵獎金之必要,爰提刪除本條條文。
二、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代徵制度,與所得稅法中之扣繳制度相近,且現行稅捐稽徵制度中之代徵獎金制度並非稅捐稽徵之常態制度,僅見於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等稅目,為避免獨厚特定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應無繼續核發證券交易稅代徵獎金之必要,爰提刪除本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