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導及專業知識培養。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善後事項。
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四、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
十五、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
十六、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
十七、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導及專業知識培養。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善後事項。
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四、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
十五、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
十六、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
十七、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導及專業知識培養。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善後事項。
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四、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
十五、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
十六、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
十七、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一款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事項,應建立弱勢族群名冊,內容包括使用維生設備或行動不便者之人員姓名、住址、需求特性及聯絡方式,並定期更新,供各級政府災害防救計畫及救援整備參考。由村(里)長負責辦理,其名冊建立、蒐集、保存、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導及專業知識培養。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善後事項。
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四、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
十五、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
十六、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
十七、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一款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事項,應建立弱勢族群名冊,內容包括使用維生設備或行動不便者之人員姓名、住址、需求特性及聯絡方式,並定期更新,供各級政府災害防救計畫及救援整備參考。由村(里)長負責辦理,其名冊建立、蒐集、保存、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五項。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一款雖規定政府應辦理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惟未具體揭示弱勢族群名冊建立。故新增第五項要求村(里)長定期建立、更新名冊,並授權中央訂定相關辦法,以兼顧資訊完整性與個資保護,強化弱勢族群災害應變保障。
三、建立全國一致的弱勢族群名冊制度,避免各地作法不一,將可確保各級政府在災害發生時,能快速動員資源協助弱勢群體。兼顧人權保障與災害治理,落實仙台減災綱領中對弱勢群體的保障要求。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一款雖規定政府應辦理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惟未具體揭示弱勢族群名冊建立。故新增第五項要求村(里)長定期建立、更新名冊,並授權中央訂定相關辦法,以兼顧資訊完整性與個資保護,強化弱勢族群災害應變保障。
三、建立全國一致的弱勢族群名冊制度,避免各地作法不一,將可確保各級政府在災害發生時,能快速動員資源協助弱勢群體。兼顧人權保障與災害治理,落實仙台減災綱領中對弱勢群體的保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