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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徐富癸等16人 114/10/17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第一項酌調文字。行政院會113年10月17日通過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立法院於114年1月7日三讀通過運動部組織法,運動部於114年9月9日掛牌成立。配合行政院組織之調整,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