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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七、從事廢棄物運輸之駕駛或相關人員,明知或可得而知所運輸之廢棄物將遭非法棄置、回填、堆置或處理,而仍執行運輸者。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七、從事廢棄物運輸之駕駛或相關人員,明知或可得而知所運輸之廢棄物將遭非法棄置、回填、堆置或處理,而仍執行運輸者。
立法說明
一、補足法律漏洞:現行第第四十六條雖已規範非法棄置、回填、無證清理等行為,但未明確納入「運輸駕駛」之刑責,導致實務上責任多集中於業者與承攬人,司機常以受僱或不知情之理由規避。
二、確保責任鏈完整:將駕駛及相關運輸人員明文納入,形成「委託人-業者-駕駛」完整責任鏈。
三、提高嚇阻效果:建立刑責威嚇,避免駕駛成為不法行為的關鍵破口,減少棄置事件發生。
二、確保責任鏈完整:將駕駛及相關運輸人員明文納入,形成「委託人-業者-駕駛」完整責任鏈。
三、提高嚇阻效果:建立刑責威嚇,避免駕駛成為不法行為的關鍵破口,減少棄置事件發生。
第四十七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前項所稱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包括承攬或僱用之運輸駕駛。
前項所稱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包括承攬或僱用之運輸駕駛。
立法說明
一、釐清人員範圍:現行第四十七條僅以「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概括規範,實務上運輸駕駛多以承攬或僱傭形式受雇,因角色模糊而難以追究責任。
二、補足責任漏洞:增列「包括承攬或僱用之運輸駕駛」,使駕駛人明確被納入「從業人員」範疇,避免不法業者以「外包運輸」作為規避責任的手段。
二、補足責任漏洞:增列「包括承攬或僱用之運輸駕駛」,使駕駛人明確被納入「從業人員」範疇,避免不法業者以「外包運輸」作為規避責任的手段。
第四十七條之一
從事廢棄物運輸之業者,應確保運輸車輛裝設全球定位系統(GPS)及監測設備,並保存運輸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但遭遇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啟動並紀錄者除外。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吊銷其運輸許可。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吊銷其運輸許可。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補強運輸過程監管:現行法對廢棄物「處理端」規範較完整,但「運輸端」缺乏科技監管,導致追蹤困難。
三、科技取締:要求運輸車輛強制裝設GPS及監測設備,並保存紀錄,便於主管機關即時稽查與事後追溯,杜絕黑車趁機偷倒。
二、補強運輸過程監管:現行法對廢棄物「處理端」規範較完整,但「運輸端」缺乏科技監管,導致追蹤困難。
三、科技取締:要求運輸車輛強制裝設GPS及監測設備,並保存紀錄,便於主管機關即時稽查與事後追溯,杜絕黑車趁機偷倒。
第五十三條之一
從事廢棄物運輸之駕駛人,因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七款之行為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得通報公路主管機關,吊銷或停止其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建立資格處分機制:增訂駕駛若涉違法並經判決確定,主管機關可通報公路主管機關,吊銷或停止職業駕駛執照,避免駕駛人重複涉案。
二、建立資格處分機制:增訂駕駛若涉違法並經判決確定,主管機關可通報公路主管機關,吊銷或停止職業駕駛執照,避免駕駛人重複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