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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吳沛憶等17人 114/10/14 提案版本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立法說明
一、性侵害倖存者若是在未成年時受害,其心智及能力或未足以支持其鼓起勇氣求助。據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全國機構兒童性侵害調查,受害者平均需花近24年才能首次揭露童年受性侵害經歷。

二、根據統計,104年-113年間因「時效已完成」而不起訴結案的性侵害案件高達248人。故為實現司法正義,有必要修改性侵害犯罪之追訴期限。

三、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性侵害犯罪」之定義,明定此類犯罪對象為未成年時,自犯罪至受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