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郭國文等19人 114/10/14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青年。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儘管面臨少子化缺工浪潮,我國15至29歲青年失業率長期高於全國平均,113年全國失業率為3.38%,但青年失業率高達7.92%。青年是國家的未來,協助青年就業也是政府投資未來世代的重點工作,而實務上主管機關亦有針對青年提出計畫,為給予青年更多的就業輔導資源,應明確將青年納為應制定就業促進計畫之對象,提供更完善就業支援,爰修正第一項。
第二十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輔導十五至二十九歲初次尋職青年積極尋職與穩定就業,得發給初次尋職津貼或獎勵金。

前項津貼或獎勵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15歲至29歲青年首次求職往往是離開校園後轉換環境,因社會經驗不足或學用落差,求職過程較一般人辛苦,其面對之經濟壓力與精神壓力也更大,政府應致力於協助其度過這段期間。過往勞動部雖曾提出青年初次尋職津貼,但多是因應特殊國內外經濟情勢,限於特定時間。為協助初次尋職青年做好求職準備,由政府提供初次尋職津貼,作為其經濟與精神支持,讓其積極求職,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得發給初次尋職津貼或獎勵金。

三、青年初次求職津貼之實施細節,授權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