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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實現2050淨零排放之國家目標,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為關鍵戰略之一,透過租稅及其他優惠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除了可以減少碳排放量,更帶動汽車產業鏈轉型與發展。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措施將於114年12月31日截止,考量該國際環保趨勢不變,且國內電動車占比仍低,電動車產業鏈仍在起步階段,有繼續推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將免徵貨物稅期間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三、刪除第三項,租稅優惠規定以回歸法律規定為宜。
二、為實現2050淨零排放之國家目標,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為關鍵戰略之一,透過租稅及其他優惠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除了可以減少碳排放量,更帶動汽車產業鏈轉型與發展。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措施將於114年12月31日截止,考量該國際環保趨勢不變,且國內電動車占比仍低,電動車產業鏈仍在起步階段,有繼續推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將免徵貨物稅期間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三、刪除第三項,租稅優惠規定以回歸法律規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