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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宜瑾等22人 114/10/14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

前項必要場所及設備之設置,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不得小於三十公里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及安全疏散路線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衛生醫療院所、安置處所及其他必要之場所及設備。

前項必要場所及設備之設置,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一、日本福島核災發生後,日本政府曾強制該電廠半徑20公里的居民疏散避難,並要求20至30公里的居民採室內掩蔽或自願疏散。而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僅8公里,萬一發生核子事故,恐難以充分應變,故應擴大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促使事前的防災準備工作更加完備。爰修正第一項。

二、我國核一廠、核二廠距離人口稠密的臺北市中心約僅28公里、22公里;核三廠位於遊客眾多的觀光景點墾丁,萬一發生核子事故,大量居民、遊客如何安全疏散?應預先完整規劃。大量居民被迫離開受輻射污染之家園,相關衛生醫療院所、安置場所及其他必要場所及設備,亦應預先規劃準備。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