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百條之一
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出具之書面報告,由委員會名義具名,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係為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鑑定新制,該次修法之立法理由係為強化鑑定制度程序保障,嚴謹證據法則,使我國鑑定制度更為完善。要求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應準用第二百零二條鑑定前具結,並於記載鑑定經過及其結果之書面報告具名,以示負責,並利作為判斷其是否具備鑑定適格之依據,及擔保鑑定或審查程序之專業性及公正性。
三、然修法內容於施行後,對現行醫事鑑定制度造成巨大衝擊,實務上醫事鑑定多由醫院或醫療中心派員執行,具名與個人責任連結,造成參與醫師可能面對日後訴訟、壓力與名譽風險,亦可能使鑑定醫師受到關說請託或騷擾甚至報復,而有心理壓力;又醫師本業為醫療照護,現行臨床業務已十分龐大,難以負荷出庭,導致多數醫療機構拒絕提供人力參與,造成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刑事醫事鑑定全部停擺,又司法機關因醫審會之客觀性、公正性、專業性及考量經費問題,過去八成以上的醫鑑案件,都是委由醫審會下的醫事鑑定小組執行,目前已出現幾百起醫療糾紛案件,因無法取得鑑定而延宕或無法進行偵審程序,檢察官及法院均難以作出處分或判決。前開刑事訴訟法鑑定新制施行以來,已衍生拒絕鑑定及醫療糾紛案件延滯之負面效益,嚴重危及司法運作與民眾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對於醫病雙方權益、真實發現及訴訟促進,均屬不利。
四、因此,基於醫療行業之特殊性,就醫療鑑定之實行,有特別規定之必要。醫事審議委員會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照醫療法第九十八條設置,其委員之組成,於同法第一百條定有相關規定,而醫審會受理委託鑑定之流程為先交由相關科別專長之初審醫師審查,研提初步鑑定意見後,再提交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審議鑑定,最後才作成鑑定書,鑑定過程係經專家集體討論形成意見,非個人獨斷,亦有留存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具一定可受檢驗性,則由委員會名義出具鑑定報告,已足擔保專業性、公正性及可信性。
五、再者,如法院於審理過程中對於醫審會出具之鑑定報告內容有疑義時,可以藉由函詢要求補充說明,或依法另委託他人鑑定;被告或其辯護人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零八條第五項規定,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對於真實發現及被告防禦權不生影響。
六、為此,爰建請明定本條,於醫審會名義之所出具醫療鑑定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之適用,兼顧鑑定品質及制度可行性,以利醫療鑑定之順暢運行,解決醫療糾紛案件刑事訴訟程序,因無法鑑定而全面停擺之僵局。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係為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鑑定新制,該次修法之立法理由係為強化鑑定制度程序保障,嚴謹證據法則,使我國鑑定制度更為完善。要求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應準用第二百零二條鑑定前具結,並於記載鑑定經過及其結果之書面報告具名,以示負責,並利作為判斷其是否具備鑑定適格之依據,及擔保鑑定或審查程序之專業性及公正性。
三、然修法內容於施行後,對現行醫事鑑定制度造成巨大衝擊,實務上醫事鑑定多由醫院或醫療中心派員執行,具名與個人責任連結,造成參與醫師可能面對日後訴訟、壓力與名譽風險,亦可能使鑑定醫師受到關說請託或騷擾甚至報復,而有心理壓力;又醫師本業為醫療照護,現行臨床業務已十分龐大,難以負荷出庭,導致多數醫療機構拒絕提供人力參與,造成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刑事醫事鑑定全部停擺,又司法機關因醫審會之客觀性、公正性、專業性及考量經費問題,過去八成以上的醫鑑案件,都是委由醫審會下的醫事鑑定小組執行,目前已出現幾百起醫療糾紛案件,因無法取得鑑定而延宕或無法進行偵審程序,檢察官及法院均難以作出處分或判決。前開刑事訴訟法鑑定新制施行以來,已衍生拒絕鑑定及醫療糾紛案件延滯之負面效益,嚴重危及司法運作與民眾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對於醫病雙方權益、真實發現及訴訟促進,均屬不利。
四、因此,基於醫療行業之特殊性,就醫療鑑定之實行,有特別規定之必要。醫事審議委員會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照醫療法第九十八條設置,其委員之組成,於同法第一百條定有相關規定,而醫審會受理委託鑑定之流程為先交由相關科別專長之初審醫師審查,研提初步鑑定意見後,再提交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審議鑑定,最後才作成鑑定書,鑑定過程係經專家集體討論形成意見,非個人獨斷,亦有留存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具一定可受檢驗性,則由委員會名義出具鑑定報告,已足擔保專業性、公正性及可信性。
五、再者,如法院於審理過程中對於醫審會出具之鑑定報告內容有疑義時,可以藉由函詢要求補充說明,或依法另委託他人鑑定;被告或其辯護人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零八條第五項規定,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對於真實發現及被告防禦權不生影響。
六、為此,爰建請明定本條,於醫審會名義之所出具醫療鑑定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之適用,兼顧鑑定品質及制度可行性,以利醫療鑑定之順暢運行,解決醫療糾紛案件刑事訴訟程序,因無法鑑定而全面停擺之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