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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等22人 114/10/14 提案版本
第七十九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之規定為之。
立法說明
一、111年憲判字第13號憲法判決主文已明示,衛福部健保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運用,欠缺保護及獨立監督機制,且其中得由健保署以資料庫方式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亦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二、為使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與憲法意旨無違、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之制定,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