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鍾佳濱等16人 114/10/03 提案版本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有公民投票權。
立法說明
一、監護宣告之聲請,係依據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其目的在保護欠缺意思表示能力者於私法交易上之行為,與本法對於選舉權之規範目的,有所不同。

二、為具體保障受監護宣告者享有憲法公民權之基本權利,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刪除受監護者無投票權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