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郭昱晴等16人 114/09/30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立法說明
一、有期徒刑刑度:從「二年以下」上修至「三年以下」。

二、罰金金額:從「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上修至「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三、為使刑罰與行為之惡性程度更加相符,透過更嚴厲的法律制裁,有效遏止此類犯罪行為,並回應社會對嚴懲虐待動物的普遍共識。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以凌虐或其他殘忍手法為之。
二、對多數動物或特定種類動物為之。
三、以幫派、集團或其他組織性犯罪方式為之。
四、利用網路、傳播媒體或其他公開方式散布或展示為之。
有前條或前二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立法說明
明確區分單一虐待與大規模或有組織的虐殺行為,透過更嚴厲的刑罰,對情節重大的犯罪行為產生強力的嚇阻作用,並回應社會對於打擊集團性、系統性虐待動物犯罪的迫切期待。同時,保留公布違法者資訊的權限,以強化社會監督,達到預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