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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三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校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立法說明
一、校級軍官於國軍編制中,長期擔任部隊基層及中階幹部掌握部隊運作與敏感情報,若於退役後參與中共政治性或軍事性活動,極易成為滲透與利用之對象。
二、將「少將以上」修正為「少校以上」,強化國軍紀律延續性,彰顯忠誠義務之不可迴避性,以及回應社會輿論及安全疑慮。
二、將「少將以上」修正為「少校以上」,強化國軍紀律延續性,彰顯忠誠義務之不可迴避性,以及回應社會輿論及安全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