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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現行版本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立法說明
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之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為打破鳥籠公投,實踐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爰修正本條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立法說明
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訂定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定時間內舉行公民投票,如遇全國性選舉應併同舉行。
公民投票日應結合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立法說明
一、鑒於我國選舉頻繁每年各地皆有大小不同的選舉,自101年起總統選舉與立法委員選舉開始同日舉行,103年更將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同日投票,至此選舉制度區分為中央與地方兩個層級,每隔兩年輪流舉行。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0年預算編列全國性公民投票9.1億元及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6.9億元合計16億元、114年雖未編列但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11.4億元,顯示單一投票所費不貲有檢討簡化合併之必要。
三、內政部人口統計113年12月31日滿18歲符合公民投票人數約2,005萬人,若按勞動部公布基本工資時薪190元,公民投票日放假一天,推估整個政府社會成本約304億元,依投保人數統計1,043萬人推估亦有158億元。
四、選舉頻繁,將造成政治動員過度,易導致社會衝突,投票日放假亦可能影響產業維運。所以,中央選舉委員會自103年起已執行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分別同日舉行投票,為節省社會成本及政府預算,減少地方選務,爰提修正本條規定,公民投票日應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0年預算編列全國性公民投票9.1億元及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6.9億元合計16億元、114年雖未編列但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11.4億元,顯示單一投票所費不貲有檢討簡化合併之必要。
三、內政部人口統計113年12月31日滿18歲符合公民投票人數約2,005萬人,若按勞動部公布基本工資時薪190元,公民投票日放假一天,推估整個政府社會成本約304億元,依投保人數統計1,043萬人推估亦有158億元。
四、選舉頻繁,將造成政治動員過度,易導致社會衝突,投票日放假亦可能影響產業維運。所以,中央選舉委員會自103年起已執行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分別同日舉行投票,為節省社會成本及政府預算,減少地方選務,爰提修正本條規定,公民投票日應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立法說明
一、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自民國92年12月31日公民投票法公布施行後,先後舉行5次計2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但民國108年修正後明定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
二、107年10項公投合併大選舉行,投票率55.8%,110年四大公投單獨舉行,投票率41.1%。兩者相差14.7%,投票人數少了270萬,再進一步觀察114年公投案,投票率更降至29.53%,顯見公投和大選分開辦理,已明顯削弱民眾參與意願與制度正當性。
三、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辦理公投花費16億元,114年公投案花費11.4億元,由此可見,顯示單獨辦理公投已造成財政負擔,實有檢討簡化之需。
四、頻繁的選舉會導致選民出現選舉疲勞,進而降低人民參與的熱情跟動力,不僅會對公投的結果造成影響,還可能削弱未來的民主參與度,造成民主危機。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日應與全國性選舉併同舉辦。
二、107年10項公投合併大選舉行,投票率55.8%,110年四大公投單獨舉行,投票率41.1%。兩者相差14.7%,投票人數少了270萬,再進一步觀察114年公投案,投票率更降至29.53%,顯見公投和大選分開辦理,已明顯削弱民眾參與意願與制度正當性。
三、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辦理公投花費16億元,114年公投案花費11.4億元,由此可見,顯示單獨辦理公投已造成財政負擔,實有檢討簡化之需。
四、頻繁的選舉會導致選民出現選舉疲勞,進而降低人民參與的熱情跟動力,不僅會對公投的結果造成影響,還可能削弱未來的民主參與度,造成民主危機。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日應與全國性選舉併同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