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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法律議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
公民投票法
其他名稱
:公投法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議案狀態:復議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之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為打破鳥籠公投,實踐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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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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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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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4/08/29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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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立法說明
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之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為打破鳥籠公投,實踐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爰修正本條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設定比較對象: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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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114/08/29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