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及罷免權。
立法說明
一、將選舉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二、為保障青年政治參與,促進世代正義,修正本法第十四條,將選舉罷免權的最低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三、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得減輕其刑;滿十八歲者則應對其犯罪行為負完全刑事責任;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請普通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民法》亦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此外,有關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及服兵役之義務等諸多規範,亦均以十八歲為基準。由此可見,十八歲已為目前台灣社會公認的成年門檻,足以承擔相應責任。然而,但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公民仍須年滿二十歲方具選舉、罷免之投票權,已與其他法律規範不符。
四、國際上多數民主國家皆以十八歲為法定投票年齡。日本於104年修法,將投票年齡下修至十八歲;韓國亦於108年完成修法,調降為十八歲。至於英國,目前正研議將投票年齡進一步下修至十六歲。由此見,降低投票年齡以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已是當前民主社會的重要趨勢。
五、目前我國《憲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規定選舉權之年齡,對於罷免權之行使則未有年齡規定。為確認罷免權行使年齡,爰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增訂之。
二、為保障青年政治參與,促進世代正義,修正本法第十四條,將選舉罷免權的最低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三、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得減輕其刑;滿十八歲者則應對其犯罪行為負完全刑事責任;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請普通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民法》亦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此外,有關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及服兵役之義務等諸多規範,亦均以十八歲為基準。由此可見,十八歲已為目前台灣社會公認的成年門檻,足以承擔相應責任。然而,但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公民仍須年滿二十歲方具選舉、罷免之投票權,已與其他法律規範不符。
四、國際上多數民主國家皆以十八歲為法定投票年齡。日本於104年修法,將投票年齡下修至十八歲;韓國亦於108年完成修法,調降為十八歲。至於英國,目前正研議將投票年齡進一步下修至十六歲。由此見,降低投票年齡以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已是當前民主社會的重要趨勢。
五、目前我國《憲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規定選舉權之年齡,對於罷免權之行使則未有年齡規定。為確認罷免權行使年齡,爰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增訂之。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第十四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第十四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二項明定本次第十四條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二、其餘部分未修正。
二、其餘部分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