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正鈐等16人 114/08/29 提案版本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前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美國能源資源豐富,為穩定電力提供及避免未來能源短缺與保持經濟發展,有效減少碳排放,緩和全球暖化問題,故核能政策仍維持興建新的核能電廠,且核准了近7成運轉中的核能電廠延役到60年的申請。

二、我國自主能源嚴重缺乏,在評估核能安全條件下,考量滿足國內用電需求,核能發電仍為相對經濟、穩定且潔淨的重要電力來源之一;在加強檢視核能廠安全及確保安全無虞後情況下運轉,則核能發電可彌補國內未來的電力可能不足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

不符合前二項規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視為未除役。
立法說明
一、我國進口能源高達98%,核電可達成能源多元化,維持適當的基、中、尖載配比。比對國外經驗,即使正在推動廢核國家亦有核電廠延役案例。核一、二廠分別在107年與110年起屆齡除役,核電廠延役可化解缺電危機。

二、核能為低排碳之潔淨能源,核電廠延役有助達成國家減碳目標,以燃煤發電替代將不利減碳。若核電廠延役,可提供廉價電力,抑制電價上漲,提升國家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