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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
政府應針對新住民社會狀態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
政府應健全新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
政府應健全新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
立法說明
一、政府應依據新住民之社會狀態及特性,提供合適的職業訓練,並鼓勵相關機關(構)辦理就業服務、職涯諮詢及就業媒合,以及輔導新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等,拓展其就業選擇與發展空間。
二、新增第二項「健全新住民就業服務網絡」,強調政府應保障新住民就業機會與工作權益,獲取公平報酬與升遷機會。
二、新增第二項「健全新住民就業服務網絡」,強調政府應保障新住民就業機會與工作權益,獲取公平報酬與升遷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