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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5人 114/08/08 提案版本
第五十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二星期最長為四十八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立法說明
鑒於近年鄰國皆致力於國際留才,且我國多有留學生反映打工時數相較他國較無彈性,為避免留學生因而產生打黑工,有損其勞動權益與保障,故參酌他國有關留學生打工之法規,如: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學期中之時數上限為每周二十八小時;韓國《出入國管理法》及相關執行規則則依據語言程度與大學生、碩博士生分類,大學生視其韓文能力平日每周十至三十小時;澳洲學期中為每兩周四十八小時,研究型碩士或博士則無限制。為增加我國國際間留才誘因,協助留學生與僑生等未來畢業後更快速融入我國職場,爰修正工作上限時數至每兩星期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