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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翁曉玲等16人 114/08/01 提案版本
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按大學合併對校務發展、人力資源配置等有根本性且延續性之影響,是為重大政策,且依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七條,合併計畫應載明「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可知大學合併與教職員生之權益息息相關,惟現行法並未賦予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職員或學生充分參與之機會,對其權益保障不足,爰增訂此類大學之合併計畫須同樣經校務會議同意始得執行之規定。

二、又大學合併涉及教職員任用、學生學籍、修讀學位與學程等權益,為確保合併階段之教職員工與學生之權益保護,就教育部訂定辦法之相關事項,增列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利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