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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若所涉金額達巨額採購標準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若所涉金額達巨額採購標準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等乃致人於死者,各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致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結果不正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採購金額達下列標準者,為巨額採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二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一億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六、為提高對重大採購舞弊案件的刑罰嚇阻效果,增訂條文規定:若行為人所涉不法行為係針對金額龐大的採購案(即達「巨額採購」標準者),因其影響層面廣、對公共利益損害甚鉅,故應加重處罰,加重原本刑度二分之一倍。
二、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致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結果不正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採購金額達下列標準者,為巨額採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二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一億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六、為提高對重大採購舞弊案件的刑罰嚇阻效果,增訂條文規定:若行為人所涉不法行為係針對金額龐大的採購案(即達「巨額採購」標準者),因其影響層面廣、對公共利益損害甚鉅,故應加重處罰,加重原本刑度二分之一倍。
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專業機關建議之,並得公開徵選推薦。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現任各級民意代表不得擔任評選委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現任各級民意代表不得擔任評選委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政府採購評選作業之公正性與獨立性,避免評選過程受到不當影響,爰增訂第三項,明定現任各級民意代表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
二、鑒於近年來採購評選弊案頻傳,此項修正亦旨在回應社會對於政治干預採購決策之疑慮,以期促進採購決策之中立性。
三、為避免專業壟斷及名單黑箱化,新增採行「參酌建議」與「徵選推薦」混合之遴聘方式,以廣納專業意見,提升遴選之透明度與多元性。
二、鑒於近年來採購評選弊案頻傳,此項修正亦旨在回應社會對於政治干預採購決策之疑慮,以期促進採購決策之中立性。
三、為避免專業壟斷及名單黑箱化,新增採行「參酌建議」與「徵選推薦」混合之遴聘方式,以廣納專業意見,提升遴選之透明度與多元性。
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移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立法說明
為求法律用語之精確性與友善性,將現行法規中之「外籍勞工」一詞,修改為「移工」。爰「外籍勞工」一詞,常於媒體報載中,與負面社會事件連結,致使該詞彙漸趨帶有貶抑及歧視意涵。為符國際人權公約精神,並彰顯對於所有勞動者之平等尊重,以「移工」取代「外籍勞工」,以建構更具中立性與友善性之法律詞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