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徐富癸等17人 114/07/04 提案版本
第七十九條
(刪除)
行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
立法說明
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擁有道路優先通行權,除了各類車輛都應避讓,行人過馬路亦應禮讓,若未禮讓可能導致傷者因行人阻擋救護車而無法獲得及時救治,故應與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處相同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