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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綺等22人 114/06/27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
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
政府應保障新住民工作權,並排除其於就業上所面臨之歧視或限制,促進其獲得公平報酬、合理工作條件與升遷機會。

政府應考量新住民社會狀況與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其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建立健全就業服務網絡,協助新住民融入職場並提升就業能力與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一、現行條文僅係鼓勵,欠缺對政府保障新住民勞動權益的實質義務規範,與新住民在實際就業中遭遇之結構性歧視脫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2023年新住民生活需求調查」,新住民求職過程中常遭遇語言障礙、身分歧視、雇主偏見等問題,進入職場後亦有勞保未加保、薪資不公、升遷受限等情形。爰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體例,明文將「保障工作權」、「排除歧視」、「公平報酬」、「合理工作條件」等核心就業人權原則納入法條,使政府就新住民勞動處境負起積極作為責任。

二、增訂第二項,為實現前項所揭示之保障原則,應進一步於法律中明定具體推動措施。現行條文僅提及「就業諮詢」、「媒合」,不足以涵蓋新住民進入職場後所需之長期支持與訓練制度。爰增列「職業訓練」、「專業證照輔導」、「健全就業服務網絡」等項目,並強調應依新住民社會處境與文化特性設計政策,以協助其從基層工作向上流動,實現多元共融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