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素月等18人 114/06/27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立法說明
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一直為我國欲極力推動之政策,二○五○淨零排放也是我國亟欲達成之目標。為落實上開目標,政府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規定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本項規定已歷經三次修正,延長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實施至今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社會產生良好影響。為使政府政策能適時滾動檢討,無須頻繁修法,爰增訂第四項規定,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