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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蘇清泉等18人 114/06/20 提案版本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供百分之五十比率出租予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部分文字。

二、造成生育率低迷的原因錯綜複雜,其中養育幼兒的沉重負擔被視為關鍵因素。高房價更是多數民眾認為主要阻礙之一,許多家庭因為購屋壓力,無力負擔組建家庭和養育子女的龐大開銷,進而降低生育意願。例如,有研究指出,當房價每增加1%時,總生育率可能下降0.45%。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文字,增加社會住宅比率給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

三、少子女化是國安危機,依行政院核定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育有未成年子女符合補貼資格之意旨,故刪除第二項第三款育有未成年子女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