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顏寬恒等17人 114/06/20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環境部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部定之。

第一項所定之大客車,自本條文生效日起六年內,報廢出廠十五年以上之大客車者,於報廢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大客車且完成新車牌照請領登記者,其新購之大客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正式升格改制為部,爰予以修正機關名稱。

二、大客車是指座位數在十個以上(包含駕駛員和服務員),或總重量超過三千五百公斤的客車,係設計用於載運大量乘客的汽車;依規定,大客車出廠屆滿15年需進行底盤安全檢修,完成者始得繼續行駛3年,然就交通安全及產業效益而言,大客車輛行駛超過10年,即應考慮汰舊換新,避免因設備老舊、安全設備落後等問題增加行車風險、維修成本及空氣汙染,因此大客車業者車輛定期汰舊換新不僅係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亦有助於減少空氣汙染,故為保障國人安全並鼓勵大客車業者定期更新車輛,爰針對減免貨物稅提出修正,以利降低業者購置新車負擔並提升業者汰舊換新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