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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並應計次累罰;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應沒入該汽車,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應計次累罰。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四個月;二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八個月;二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十二個月。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不在此限。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需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一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小時。
立法說明
一、交通部統計,我國每年約四十萬件交通事故中,包含未成年與成年,約有五萬件為無照駕駛,平均每年造成六百多人死亡。而每年平均約30萬件之無照駕駛違規案件中,其中更高達75%是累犯,這皆顯示現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罰則,已不足以遏止此類犯行的一再發生,故應提高相關罰則,來嚇阻無照駕駛之惡意犯行。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及第七項部分文字。
三、第四項及第五項,文字未修正。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及第七項部分文字。
三、第四項及第五項,文字未修正。
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八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並應計次累罰;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應沒入該汽車,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應計次累罰。
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四個月;二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八個月;二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十二個月。
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立法說明
一、修法提案理由同前條。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部分文字。
三、第四項文字未修正。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部分文字。
三、第四項文字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