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4/06/13 提案版本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有鑑於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惡性極為重大,爰新增第一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三、第二項明定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有效嚇阻兒虐事件之發生。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現行條文第五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修文字。另考量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指「至多」二分之一,為有效嚇阻虐兒之行為,明定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配合新增第六項及第七項,修正第四項及第五項,將適用範圍限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三、考量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惡性極為重大,有必要加重處罰,爰新增第六項及第七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