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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文君等16人 114/06/13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藥品,以減輕癌症病人之負擔。
前項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保管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許多癌症病友治療期間,面臨經濟、照顧,及安置與復健需求等多重困境,且受限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規範、給付項目,癌症新藥尚未納入健保給付範疇前,癌症病友須以自費方式取得新藥,才能提高存活率及生活品質,但對癌症家庭而言,成為一筆龐大的用藥支出。

二、新增第十六條第二項,設立「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提供癌症新藥納入健保給付前的過渡性補助及藥物可近性之支持,協助癌症病友家庭減輕財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