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宇甄等17人 114/06/03 提案版本
第一條
行政院為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健全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並因應人工智慧、物聯網、大數據等新興科技所引發之個人資料濫用風險,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立法說明
本會設立之目的及組織性質,層級定位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發展願景、政策、計畫之規劃、研訂及協調推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諮詢、解釋及協調推動。

三、個人資料保護行政監督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聯繫。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處理及處分。

五、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之設計、研析、評估、發展及協調推動。

六、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保護之評估、研析、協調、限制及執行。

七、國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合作、參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宣導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內、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政策與執行之研究、追蹤、調查及統計。

十、重大個資外洩事件應主動通報國會並發布事件調查報告。

十一、監理大型數位平台蒐集、處理與應用個人資料之行為。

十二、人工智慧模型訓練所涉個人資料之合法性審查及透明指導原則之制定。

十三、自動化決策之異議處理程序設計與政策規範。

十四、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立法說明
本會之職掌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制定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人權、公共行政、經濟、商業、管理或消費者保護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之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爰明定本會委員共七人,並均為專任,以強化獨立行使職權之功能,提升合議決策之穩定性與專業性。

二、為確保民主正當性與超越行政隸屬,爰參酌監察院審計部及國際先進國家制度,明定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於提名時即指定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確保人事產生過程之公開與透明,並彰顯國會監督之正當性。

三、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以平衡專業延續與人事輪替;首次施行時並採交錯任期制,其中三人任期二年,以利新舊交接與經驗傳承,避免職權行使產生空窗。

四、為防止人事延宕造成委員會職能癱瘓,明定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即應啟動提名程序,並就委員出缺或未達足額時,明確規範補提名之時限,確保機關常態運作與監督不中斷。

五、鑑於個人資料保護牽涉廣泛領域,包含法律、資通安全、科技產業、消費者保護與人權保障等,爰明定委員應具備相關學識與實務經驗,提升本會在新興科技下處理多元個資議題之能力與敏銳度。

六、為維持本會合議決策之中立性與多元性,避免特定政黨壟斷,爰明定同一黨籍委員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以確保本會職權得以超越黨派、獨立執行。
第四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立法說明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以利監督業務持續執行。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說明
本會委員免除或免兼職務之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立法說明
一、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督,為全國性跨公、私部門之監管事務,其法制政策及執法皆須嚴守客觀、專業與中立之立場,並秉持維護人民資訊隱私之核心價值,以獨立行使職權為首要,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基於本會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保障委員職務之執行不受政治力不當干預,爰於第二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

三、為確保本會職權行使之公正性,並考量本會除專任委員外,另設置兼任委員,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爰於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七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審議。

二、個人資料保護重要計畫之審議。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委員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立法說明
委員會議為本會決策機制,爰明定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以發揮合議制之功能。
第八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除涉及國安或特定個案外,委員會會議應公開直播並保存會議記錄,供社會監督。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時間、主席之產生方式及會議決議之法定人數門檻,藉由制度化會議機制,確保本會得以定期審議政策與重大事務,並維持合議制機關運作之穩定性與正當性。

二、考量個人資料保護議題涉及法律、科技、產業、資安及消費權益等多元面向,爰於第四項明定,委員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具專業知識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促進政策與執法討論之多元性與實務可行性。

三、為強化政府資訊公開與民主監督,提升社會信賴,爰於第五項增列規定,除涉及國安或特定個案外,委員會會議應公開直播並保存會議記錄,作為資訊揭露與政策問責之依據,符合現代開放政府與資料治理的趨勢。
第九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十條
本會為因應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個人資料保護、數位科技與應用、資通安全、稽核、人權、經濟、管理、產業政策、國際合作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五十人。
立法說明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考量個資保護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且相關事務依所涉機關、事業、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應用情境等而有所不同,加以數位時代各類科技之運用,使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之處理更加複雜,部分個案甚至有高度技術性,需有相當領域如數位科技、資通安全、數位鑑識、個人資料管理或資訊安全稽核、國際合作等與新議題、新技術、新商業型態或國際發展等相關議題事務之專業人才投入。相關專業所涉事務新穎,且可能因科技、經濟與社會應用變動須適時尋覓所需人才,難以透過傳統公務員任用管道適時尋得合適之人才。為滿足本會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提高個人資料保護監督執法之效能,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使本會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第十一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會各職稱及配置員額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