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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農業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為農業部。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
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農業用地。
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
三、農舍。
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第三項本文所定老年農民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依前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
二、無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情形。
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四、無第七項規定情形。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
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農業用地。
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
三、農舍。
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第三項本文所定老年農民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依前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
二、無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情形。
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四、無第七項規定情形。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九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
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五萬元以上。
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農業用地。
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
三、農舍。
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第三項本文所定老年農民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依前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
二、無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情形。
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四、無第七項規定情形。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
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五萬元以上。
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農業用地。
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
三、農舍。
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第三項本文所定老年農民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依前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
二、無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情形。
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四、無第七項規定情形。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老農津貼發放金額每四年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且調升不調降。老農津貼於109年調整每月發給7,550元;今年依規定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較四年前漲7.34%計算,自113年1月起調整老農津貼每月發放金額為8,110元。
二、惟113年4月再逢電價調漲,且中研院研究員曾指出:「我國政府對於油電補貼政策,導致國營事業嚴重虧損,而這代表的是,「背後如果沒有政府補貼,真實的通膨率恐怕比3%要多很多」,故電價調漲對物價通膨的影響應納入津貼調整考量﹐宜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九千元。
三、據108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8.3、而113年截至11月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8.84,成長率為10.73%,以本項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以先前之新臺幣五十萬為基數,計算後調整為五十五萬。
四、參照內政部住宅價格指數,101年第3季為78.96、113年第2季則為146.48,大漲85.6%;惟本法之房地排富條款自100年修法訂為500萬後,並無任何調整機制,恐無法有效鑑別請領之需求者,故應隨之調整,計算後為900萬。
二、惟113年4月再逢電價調漲,且中研院研究員曾指出:「我國政府對於油電補貼政策,導致國營事業嚴重虧損,而這代表的是,「背後如果沒有政府補貼,真實的通膨率恐怕比3%要多很多」,故電價調漲對物價通膨的影響應納入津貼調整考量﹐宜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九千元。
三、據108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8.3、而113年截至11月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8.84,成長率為10.73%,以本項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以先前之新臺幣五十萬為基數,計算後調整為五十五萬。
四、參照內政部住宅價格指數,101年第3季為78.96、113年第2季則為146.48,大漲85.6%;惟本法之房地排富條款自100年修法訂為500萬後,並無任何調整機制,恐無法有效鑑別請領之需求者,故應隨之調整,計算後為9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