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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立法說明
一、現行以「育有二名以上子女」為條件,未考量我國育齡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已降至一名以下之趨,實際符合資格者比例偏低,難有效支援具育兒負擔之家庭,且現今高房價與高育兒雙重成本壓力下,現行制度未能發揮足夠居住支持誘因,對於促進生育意願助益有限。
二、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24年,社會住宅入住者中,經濟弱勢及社會弱勢者比例未達理想水準,且原本規範最低40%標準,未能充分覆蓋日益擴大之居住弱勢人口。
三、因此,將「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調整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一人以上」,方行擴大受益家庭範圍,使單子女家庭得獲居住支持,亦將社會住宅之應保留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比例,自「至少百分之四十」提高至「至少百分之五十」,強化社會住宅保障功能,落實基本居住權。
四、據憲法所云,國家須促進社會福利,增進國民福祉,依住宅法立法意旨,保障人民基本居住需求權,再者,社會住宅政策目的為「促進居住正義」,本應隨社會結構變遷與需求予以調整,具體落實促進人口成長及照顧弱勢之國家義務。
五、故此,面對急遽變化之人口結構與少子化挑戰,台灣住宅政策須及時調整,透過下修子女數門檻、提高保障比例,除兼顧促進生育與強化社會住宅功能外,亦符憲政原則與公益。
二、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24年,社會住宅入住者中,經濟弱勢及社會弱勢者比例未達理想水準,且原本規範最低40%標準,未能充分覆蓋日益擴大之居住弱勢人口。
三、因此,將「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調整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一人以上」,方行擴大受益家庭範圍,使單子女家庭得獲居住支持,亦將社會住宅之應保留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比例,自「至少百分之四十」提高至「至少百分之五十」,強化社會住宅保障功能,落實基本居住權。
四、據憲法所云,國家須促進社會福利,增進國民福祉,依住宅法立法意旨,保障人民基本居住需求權,再者,社會住宅政策目的為「促進居住正義」,本應隨社會結構變遷與需求予以調整,具體落實促進人口成長及照顧弱勢之國家義務。
五、故此,面對急遽變化之人口結構與少子化挑戰,台灣住宅政策須及時調整,透過下修子女數門檻、提高保障比例,除兼顧促進生育與強化社會住宅功能外,亦符憲政原則與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