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黃建賓等16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無次數限制;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前條或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教師甄選方式進用,且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現行法規針對優秀之代課代理校師,經教師評議委員會審查後得再聘之,然考量近年來偏遠地區學校招聘代課代理教師越發困難,為維護偏遠地區學校學童受教權益。爰增訂偏遠地區學校招聘代理教師,經該校教師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其聘用次數無限制。

二、現行法規第二項係針對本法第七條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惟此項全額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對代理教師權益保障有不均等之疑慮。

三、是以,為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本質學能,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吸引有意願及熱忱之教師服務偏鄉,爰修正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條文,增訂適用對象中新增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