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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智強等18人 114/06/03 提案版本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設任務編組,並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以發展有機國家為目標,每四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內容如下:

一、有機農業生產面積目標、占全國農業生產面積之比例及分年預算配置。

二、有機農業前瞻發展規劃及現況調查。

三、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及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輔導。

四、轉型有機農業生產與維護生態保育之獎勵及補貼。

五、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之農法技術、科技研發及人才培育。

六、各級機關(構)、學校與消費者對有機農產品及有機食農教育之推廣。

七、相關民間團體辦理有機農業推廣工作之輔導。

八、其他促進有機農業發展之工作。

主管機關為推廣有機農業,應寬列預算,並每四年滾動檢討調升幅度,以達全國農業有機化為目標,配合辦理前項各款工作。

第二項第四款獎勵及補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比例原則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設任務編組,並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以發展有機國家為目標,每四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內容如下:

一、有機農業生產面積目標、占全國農業生產面積之比例及分年預算配置。

二、有機農業前瞻發展規劃及現況調查。

三、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及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輔導。

四、轉型有機農業生產與維護生態保育之獎勵及補貼。

五、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之農法技術、科技研發及人才培育。

六、各級機關(構)、學校與消費者對有機農產品及有機食農教育之推廣。

七、相關民間團體辦理有機農業推廣工作之輔導。

八、其他促進有機農業發展之工作。

九、推動有機農業示範區(有機村)之設立與發展,結合農業、教育、觀光、社區營造等跨域資源,促進區域有機農業整合發展與食農教育之推廣。
主管機關為推廣有機農業,應寬列預算,並每四年滾動檢討調升幅度,以達全國農業有機化為目標,配合辦理前項各款工作。

第二項第四款獎勵及補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比例原則定之。
立法說明
增列第二項第九款有機農業促進方案項目納入「有機農業示範區」推動機制,強化中央主導與地方執行協作,並整合農業、教育與觀光等資源,提升我國有機農業整體推動力與地方永續發展。